法定审计

法定审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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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审计
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122条,所有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的每年财务报表需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审核,以便公司各股东于同年大会省览。此外,税务局也要求有限公司随税表附上已审核之财务报表,以作评税用途。本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客户所需之审计服务。


其他审计
应顾客要求作其他审计服务:
独资及合作经营业务审计:除了可增加账目可靠性之外,一些专业服务性行业,如律师事务所,旅行社及证券行等均有相关法例规定,每年须呈交已审核之财务报表予有关监管机构。
非牟利团体审计服务:如学校、医院、宗教育团体及其他机构。特别审计以防止、察觉欺诈等违规行为;本行可因应股东之要求,对于由公司管理层预备财政记录,对其真实性作出独立报告。
对财务报表上个别项目作独立报告:我们可因应个客户要求对财务报表上个别项目(如应收帐款、应付帐款及公司中某一分部之销售额和盈利)进行审计,以及将我们之发现作出报告。此类报告可帮助读者评估有关个别项目准确性。
审阅中期财务报告:可靠及适时中期财务报告及增加股东及董事对企业盈利能力,现金周转及财政状况了解。顾客时常会聘请我们替其审阅中期财务报告及发出独立审阅报告。